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已正式颁布。现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