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律师协会决定于2011年3月底前开展2010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荆门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为《规则》第8条第1-6项。依照《规则》第8条第6项规定,省律协根据2010年律师工作任务,确定其他考核内容为:(1)律师参加警示教育活动情况;(2)律师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情况(含律师进社区、律师参与信访及群体性事件处理、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等内容);(3)律师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情况;(4)党员律师参与创先争优活动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 律师撰写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2010年度执业总结报告后,填报、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律师执业证原件;(4)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证明材料;(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7) 2010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8)律师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服务三项重点工作心得体会;(9)党员律师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心得体会;(10)其他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四)市律师协会依据《规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规定办理;
(五)各县(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当地司法局负责组织,并撰写本地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总结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报表一并报市律师协会汇总;
(六)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3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各县(市)律师事务所通过当地司法局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细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要求,保证效果。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10年度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意见,提交的材料要具体完整。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凡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未转入至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市律协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相互协作,搞好衔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各县(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主管司法局负责(市律师协会适时进行抽查),并统一收集律师考核材料送市律师协会。
附件:1.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2.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3.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