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维权投诉>>投诉处理

荆门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与立案规则

发布时间:2023-07-18|浏览次数:92

第一条 为规范荆门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及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诉人对本会会员(含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以下同)的投诉立案以及惩戒委依职权主动对涉嫌违规的本会会员立案调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违规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或者有证据证明本会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应予处分的,均有权向本会控诉、举报、检举(以下统称“投诉”)。

第四条 凡因本会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本规则中统称投诉人。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与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衔接、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注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受理。各县(市)的投诉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后,将处理意见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第七条 由三名惩戒委委员书面提议,经惩戒委主任批准,惩戒委可以依职权立案调查本会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本会会员涉嫌违规行为,本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被投诉(调查)的本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统称为被投诉人。

经惩戒委主任批准,可在已受理案件的被投诉人之外追加有关本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投诉人。
    第八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惩戒委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诉书;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四)经确认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第十二条 投诉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诉书;

(二)经确认的营业执照(或相当于营业执照的其他文件)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第十三条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或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日常投诉的接待。

(一)当面投诉的,接待人员应当填写《接待投诉登记表》。《接待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摘要等内容,记录的主要内容经投诉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投诉材料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填写《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目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投诉人,一份移交本会秘书处。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后再提交。

(二)信函、邮件投诉的,接待人员应当作好收件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

(三)口头或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并告知投诉人投诉程序及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惩戒委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秘书处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投诉案件予以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会受理、管辖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没有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案件的;
    (六)经本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的案件,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七)未按要求补充证据,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
    (八)本会会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民事争议;
    (九)其他不应予立案的。
     第十七条 立案调查本会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从涉嫌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嫌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本会不予立案。
    涉嫌违规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立案调查的,由三分之二以上惩戒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调查。
    本会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处罚的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的时效。
    第十八条 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惩戒委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其救济途径,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应由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制作投诉案件移送函,将全部投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被投诉的行为可能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本会应当报备司法行政机关。报备材料包括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立案通知书及初步调查材料。
    第二十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应到本会办理撤回投诉手续。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惩戒委可以依职权继续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二)调阅(取)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惩戒委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或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经调查人员和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保留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具体行政处罚建议,并向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二)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启动行业惩戒程序;

(三)投诉事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缺乏事实根据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四)投诉事项属于因法律服务产生的民事纠纷,告知投诉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五)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给予党员律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自惩处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惩处决定通报同级律师行业党委。

第二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应当在案件处理期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重新投诉。被投诉人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投诉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本规则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拒绝提交涉案的案卷等材料,惩戒委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逾期不向惩戒委提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惩戒委将不再接受被投诉人补交的材料,被投诉人亦无权以此单独请求本会召开听证会,并应承担不利于被投诉人的后果。  
    第三十条 被投诉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被投诉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不申辩的,不影响惩戒委对该案件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案件办结后,办理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

(三)被投诉举报告知书;

(四)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

(五)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

(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

(七)调查报告;

(八)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

(九)移送行政处罚报告或者移送行业惩戒的函;

(十)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一)向上级单位的反馈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投诉查处案卷实行一案一档,并录入湖北省律师管理系统,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执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4 荆门市律师协会 备案号:鄂ICP备19006136号-1 技术支持: 鑫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