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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谭孝祥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83

荆律行处字[2025]第1号

谭孝祥,男,汉族,群众,1973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810,现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208201010173704。

2024年9月6日,本会依规对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谭孝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私自收费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谭孝祥律师在2019年至2020年为徐加进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先后通过个人账户私自收取当事人徐加进名下4家公司的顾问费,共计48000元。谭孝祥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章第四节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务的;违反律师事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的规定,依规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上述事实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钟祥市司法局对谭孝祥《警示谈话记录》复印件、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谭孝祥《情况说明》原件、荆门市律师协会维权与惩戒委员会《调查笔录》、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佐证。

2024年12月25日,本会依规向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谭孝祥律师送达行业处分事先告知书,谭孝祥律师表示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会认为,谭孝祥私自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章第四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谭孝祥律师已于2024年7月19日将该笔收入缴至律所,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并补开48000元的发票,未对徐加进造成实质上的损失,且谭孝祥律师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因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情形,建议从轻处理。经市律协维权与惩戒委员会一致决定:

给予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谭孝祥律师训诫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应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荆门市律师协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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