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律行处字【2025】第3号
敖金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52,现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2******782。
2025年3月7日,我会收到荆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司罚决字〔2025〕第2号)。文书载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2日,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敖金明在担任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期间,共会见李某某18次,为李某某传递书信和违规使用录音设备18次。其过程为每次会见前,湖北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姚某会将包含游戏开发、公司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和一支录音笔装入一个白色快递纸袋,交给敖金明,后由其带入市看守所会见室。敖金明在会见时将纸袋内的资料交给李某某阅览,再将李某某手写信和口述录音带出看守所转交给姚某。敖金明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敖金明作出停止执业八个月,罚款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经荆门市律师协会维权与惩戒委员会一致决定:
给予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敖金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应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荆门市律师协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