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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晓泉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10|浏览次数:61

荆律行处字【2025】第2号

李晓泉,男,汉族,群众,1974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8,现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2******039。

2025年3月7日,我会收到荆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司罚决字〔2025〕第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司罚决字〔2025〕第5号)。文书载明:2024年3月7日至10月22日,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李晓泉在担任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期间,共会见李某某31次,为李某某与姚某之间传递过手写书信8次、笔芯20支、违规使用录音设备4次。其过程为湖北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姚某将包含游戏开发、公司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及一支录音笔装进档案袋,交给李晓泉,后由其带入市看守所会见室。李晓泉在会见时将档案袋内的资料交给李某某阅览,再将李某某手写信和口述录音带出看守所转交给姚某。李晓泉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李晓泉作出停止执业七个月,罚款一万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另,2024年2月6日,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母亲姜某某的委托,指派李晓泉为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除代理费用外,另约定差旅费10万元。2024年3月29日,奥游公司员工姚某代奥游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晓泉支付10万元。李晓泉私自收取费用后未缴纳至律所,自行进行了支配和使用。李晓泉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李晓泉作出警告、罚款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经荆门市律师协会维权与惩戒委员会一致决定:

给予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李晓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应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荆门市律师协会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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